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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要全面开闸?专家:大势所趋,但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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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性质不同,处方药是通过医师开具处方医嘱产生的治疗手段,处方不是购买药品的凭证,而是药师执行医嘱的法律依据。‘网售处方药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性质不同,处方药是通过医师开具处方医嘱产生的治疗手段,处方不是购买药品的凭证,而是药师执行医嘱的法律依据。‘网售处方药'这个说法容易误导患者直接消费处方药。当前的网售处方药模式下,患者的身份已经被异化成为普通消费者,货比三家,按需下单。但实际上互联网上处方药的流通不应该是销售行为,而应该是满足部分患者长期持续用药的处方外流调剂业务。”康震认为,药品跟普通的商品不同,患者完成购买处方药行为前,必须得到医师对病情的专业诊断,获得医师处方后才能有处方购买权,再将处方医嘱交给药师,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处方调配完后进行用药交代,患者才能付费得到药品,回家使用,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专业的服务过程,而不是随意的商品交易过程。
康震举例,如果患者想在网上购买头孢类广谱抗生素,关于抗菌药品的临床应用有严格的适应证指证,需要通过血常规化验后才能诊断,属于首次诊断的适应证指证用药,且基于卫健委对于互联网医疗的要求,患者首诊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医生仅通过平台设置的“是否使用过该药品”的选项判断患者的用药史,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加之基于互联网交易行为的高密度,在全方位的执业行为监管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很难对可能发生的用药风险进行精准防控。
王宏志则表示,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要保证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以现有技术条件保证电子处方‘真实'并不难,但是保证电子处方‘可靠'却并不容易。
“可靠的处方应该同时符合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和药物经济学的基本要求,但当前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做到这些并不容易。当务之急是要发挥药师的处方审核作用,避免配伍禁忌、重复用药、过度用药等不合理用药行为,二是要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生和药师均有节约的动力。”王宏志说。
建议建立行为认证体系,有条件逐步开放
“所谓的‘网售处方药'被讨论多年,患者一直很关注,说明确实存在未被满足的用药需求,但我国处方药线上交易行为的开闸,仍需漫漫长路。”康震说。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2.23万家医药电商相关企业。2018年至今,各地都在尝试及探索电子处方流转,处方药在药店处于引流状态。根据艾昆纬数据预测,随着医药分家的推进,处方药外流规模约为4000~5000亿元,其中零售市场规模约3000亿元。
康震建议,处方药网上交易“开闸”之前,应先建立完整系统的执业行为监管体系,医生行为、药师行为、患者行为,平台交易以及药店、医疗机构和生产厂家信息流都应在整套系统中体现出来并受到严格的监控。此外,全国应并该建立统一的医师、药师、定点药房、医疗机构以及处方编码、服务行为编码,跟医疗机构与药房信息,医生信息、药师信息、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相互关联和医师与药师互动联系,每张处方调剂最后可以得到医保部门的抽检和监管,确保发现处方存在问题,药师能够及时进行反馈调整,从而追溯到医师问诊、开具处方、审核处方和用药交代以及患者用药的全过程监控。
“这个服务认证体系不止需要技术的参与,更重要的是管理理念的更新,从当前的GSP(Good Supply Practice)认证升级转换到GPP(Good Pharmacy Practice)管理思维路径,应明确在这一套体系之中,各个执业者服务过程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医疗行为,供应的物品是特殊药品而非普通商品。” 康震说。
王宏志则认为,网售处方药的放开是大势,但有条件的开放是必经之路。他建议,考虑到药师对于用药配伍禁忌更为专业,未来网售处方药落地细则中,应完善机制,让执业药师参与到医疗服务的最小决策单元中去。其次,网售处方药运行过程中,必须设置有各方相互制衡的机制,对于医师、药师等具有专业决策权的群体,应当通过调整绩效薪酬机制,给予他们独立审核权力、赋予自主审核的动力。与此同时,网售处方药政策牵扯多部门多个监管环节,应建立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0511/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