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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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标题加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 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 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 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 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 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主动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 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 告审查。

第八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 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 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九条 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 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 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113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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