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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斯浦东违法被罚20万 未取得许可发布处方药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1-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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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第91号)。经查,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第91号)。经查,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SH)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药物研发的公司。

  

  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研发的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属于处方药,并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威斯汀酒店举办了一场学术推广会。

  会议期间,当事人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上述酒店大堂、会议签到处及会场内放置了6个易拉宝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左上角为“艾弗沙”字样及其logo(此为当事人自己取的药品名称),右上角为“艾力斯”字样及其logo,中间上方为“强效缩瘤、安全弗药”字样,下方为药品外包装图片,最下方为“新药上市”及“艾弗沙.甲磺酸伏美替尼”字样。

  上述印刷品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具体内容并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作,共计制作了6个,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且案发时尚未取得“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广告发布的许可。

  另查,上述印刷品广告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已全部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

  艾力斯总部位于上海张江,成立于2004年3月,艾力斯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的创新型制药企业,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以开发出首创药物(First-in-class)和同类最佳药物(Best-in-class)为目标,致力于研发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惠及大众的创新药物。在2019年完成了A轮和A+轮融资后,2020年12月2日,艾力斯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2/0110/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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