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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后死亡,药店是否该担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5-3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其次,药店的推荐与销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尸检,已无法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死亡原因。且药店虽然向受害人推荐并出售了非处方药,但根据常

其次,药店的推荐与销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尸检,已无法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死亡原因。且药店虽然向受害人推荐并出售了非处方药,但根据常识,推荐与销售药品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故本案药店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首先,药店不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法定作为义务,即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作为的义务。选择何种非处方药是消费者的权利,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消费者购买、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指导。同时,药店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也不具有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服用了自行购买的非处方药后,男子出现呼吸困难,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6日,张先生在长沙出差时,感到乏力,自觉有感冒症状,遂在大学同学的陪同下前往芙蓉区某大药房分店购买感冒药。店内执业药师经询问需求后,向张先生推荐了非处方药品(OTC)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并交待其每日晚上睡前服用一颗。买完药两人回到住处,张先生服用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后独自休息。

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相关人员的推荐、售卖行为不符合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且张先生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相关鉴定机构以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退回本案。

死者亲属状告药店,索赔159.93万元

面对这种情况,药店方需要担责吗?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张先生因患有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曾在上海进行了CAC+室间隔消融+IVG手术,治疗结果为“好转”,被要求出院带药“拜阿司匹林1盒、美托洛尔缓释片1盒”。而本案涉案药品复方氨酚溴敏胶囊系非处方药品(OTC),其说明书“禁忌”一栏列明:1.哮喘病人或对本品其中任一成分过敏的患者禁用该药;2.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青光眼、肺气肿、前列腺肥大以及抑郁症等患者禁用;3.孕妇禁用;4.不得与β受体阻滞剂(如美托洛尔)、单氨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氨贝氨等)合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于受害人张先生存在明显过错,故本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公平原则处理。

最后,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药店不为医疗组织,不符合责任主体要素,因此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本案被告药店不存在对应当负有注意义务而疏忽或者懈怠的情形,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故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非处方药不需要提供处方,即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自主购买和使用,但消费者有义务按照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消费者还可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先生有要求药师进行指导的事实。此外,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未确定、其死亡结果与其购买、使用复方氨酚溴敏胶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上诉人要求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为何药店不担责?办案法官表示,一二审法院紧紧围绕侵权责任成立的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关键因素,最终认定被告药店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11月,张先生的家属四人将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索赔159.93万元。

该案案件审理中,四原告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即: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该过错与张先生的死亡是否有因果联系;如果存在因果联系,其原因力大小。

释法:药店为何不担责?

2019年9月,四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20年10月,四人以前诉相同事实、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本诉,而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此诉讼请求。后四原告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三湘都市报

男子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服用后死亡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2/053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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