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处方药》刊物宗旨[06/30]
- · 《中国处方药》征稿要求[06/30]
- · 《中国处方药》投稿方式[06/30]
- · 《中国处方药》收稿方向[06/30]
- · 《中国处方药》栏目设置[06/30]
河南省兽药监督执法浅析(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有效指导养殖户合理使用兽药。 1.2.3 违法违规行为多样。主要是经营无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过期、无生产许可证等的兽药,甚至有经营人用药及拆零销售原
有效指导养殖户合理使用兽药。 1.2.3 违法违规行为多样。主要是经营无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过期、无生产许可证等的兽药,甚至有经营人用药及拆零销售原料药。 1.2.4 经营形式多样化。一是网络销售。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多不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网店营销、微信营销,物流发货,货款代收等形式,也使证据固定难度大。二是电话营销、上门营销。有些销售公司,仅招聘几个话务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销售,注册地址、联系人员都是虚构的;有些则走乡串户,叫卖兽药。一旦出现假劣兽药时,追查困难,这也给执法工作也带来了很大考验。 1.3 使用环节 1.3.1 养殖用药不规范。以药物残留为主的化学性风险和以致病微生物为主的生物性风险是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主要原因:一是畜禽产品优质优价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养殖主体规范用药的内生动力不强。目前,养殖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依然突出,养殖者聘用执业兽医,规范用药,建立良好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等,都会增加养殖成本,而生产的畜禽产品却未能获得明显价格优势。“病急乱投医”“用药随便、随便用药”等乱象依然存在,逐步形成了耐药性问题与不规范用药之间的恶性循环。二是执业兽医制度起步晚,对指导养殖主体规范用药的技术支撑不强。自我国2009年实施执业兽医制度以来,河南省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约5 000人,其中仅有约6%在动物养殖场执业。面对规模养殖与散养长期并存的现状,养殖环节执业兽医人员严重不足的局面。此外,兽用处方药制度落地困难,难以保证养殖安全用药。 1.3.2 乡村兽医用药不规范。乡村兽医很少经过专业培训,存在兽药使用不规范、不在规定区域内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无记录等现象。 1.3.3 动物诊疗机构用药混乱。特别是宠物门诊,存在使用人用药、不使用处方、处方不规范、使用假劣兽药等现象。 2 执法方面的挑战 2.1 法律法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执法信息不共享,受到此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者,更换地点继续申请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当地畜牧部门也无从查证;《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在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该条只对单位设置了罚则,对散养户、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处罚;二是养殖场购买的兽药表面上没有问题,经畜牧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兽药,养殖场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按《条例》对其处罚,不符合法理;三是该条对不合格兽药,没有没收的处罚;四是处罚额度较大,对中小型规模场难以执行。 2.2 批准文号有效期短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兽药生产企业拆迁较多。按规定,企业拆迁后批准文号不能继续使用,而重新申请则需约6个月时间,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损失。 2.3 罚没物品处理难度大 罚没物品的处理,尤其是兽药的处理,按照环保的要求,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河南省有资质的企业仅一家,且费用高。 3 主要做法 为做好兽药监管工作,2012年河南省积极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2013—2016年全省共办理兽药案件2 787起,移送公安机关7起。 3.1 健全执法体系 省、市、县分别成立了畜牧兽医执法队,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种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草原等日常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能,整合到综合执法机构。 3.2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 在全国率先实施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目前河南省240家兽药生产企业全部应用二维码追溯系统。 3.3 严格执法办案 一是全面强化案件督办。案件督办分别由案件直接督办人、督办负责人、法制复核人、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提升案件督办质量。二是提高办案质量。扎实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综合执法实施以来,全省共评查案卷827份,其中实地检查275份,抽卷评查552份。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案、逐卷进行通报反馈,限期整改。三是强化两法衔接。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办理畜牧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4 下步工作重点 4.1 做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环节中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证、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使用环节中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推进养殖环节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2 加快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 开展兽药“二维码”追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qikandaodu/2020/0630/334.html
上一篇: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连载一)
下一篇:零售药店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