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艾力斯浦东违法被罚20万 未取得许可发布处方药(2)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1-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1)第91号

  银行输入码:()

  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227号、哈雷路 111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杜锦豪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药物研发的公司。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研发的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属于处方药,并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 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威斯汀酒店举办了一场学术推广会。会议期间,当事人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上述酒店大堂、会议签到处及会场内放置了6个易拉宝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左上角为“艾弗沙”字样及其logo(此为当事人自己取的药品名称),右上角为“艾力斯”字样及其logo,中间上方为“强效缩瘤、安全弗药”字样,下方为药品外包装图片,最下方为“新药上市”及“艾弗沙.甲磺酸伏美替尼”字样。上述印刷品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具体内容并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作,共计制作了6个,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且案发时尚未取得“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广告发布的许可。

  另查,上述印刷品广告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已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学术会议委托服务协议、 区域上市会确认单、药品注册证书、《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2/0110/941.html



上一篇:注意!这款感冒用药转换为处方药
下一篇:孩子哮喘急需处方药社区干部伸援手

中国处方药投稿 | 中国处方药编辑部| 中国处方药版面费 | 中国处方药论文发表 | 中国处方药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处方药》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