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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规制(2)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有限度放开并实行许可制度阶段 网络药品交易电子商务试行审批制经过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几年试行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

3.有限度放开并实行许可制度阶段

网络药品交易电子商务试行审批制经过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几年试行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各地试行的经验、做法,于2004年7月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 号),规定境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005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 号)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确立为审批制并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但是,自允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以来,对处方药能否直接在网络销售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持明确禁止销售的态度并在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加以强化,并未有解禁的态势。如200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 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亦有依照上述规定对违规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如江苏药品监管公众号于2017年8月7日公布了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销售处方药被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处以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给予警告;③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1]。

4.互联网药品交易取消经营许可审批制阶段

为深化“放管服”,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国务院于2017年1月2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附件第28 项明确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除外)”许可取消审批。2017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干脆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也直接取消。据此,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已取消许可审批制度。为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网络销售药品的现状

自国务院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后,借助互联网等各类新型网络的便利,互联网药品交易呈现蓬勃发展势头。但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各类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引起媒体较为广泛的报道,亦引起广大群众的争议与担忧。现本文结合相关媒体报道及监管实践,对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现状特别是处方药的销售现状试述如下。

1.网络销售药品的载体多元化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4G、5G 网络的运行,基本上各大购物平台都建立自己的手机APP 客户端。因此手机APP 客户端是除传统互联网平台销售外的主要媒介。此外微信公众号、朋友圈、QQ 空间、微博、网盘等也是网络销售药品常见的载体与媒介。

2.网络销售药品的渠道层出不穷

除传统药品生产经营自建的网店及第三方平台外,实践中亦有发现直播、映播、微播、QQ 群聊、微信群聊等介绍、展示、宣传药品,而后通过线下或线上直接交易药品。个别地区还出现过银行信用卡积分换购、有奖换购药品等方式促销或变相销售药品。

3.网络销售药品的违规违法现象较为常见且隐匿性大

一是互联网已成为销售假劣药品的主要渠道与方式,特别是治疗癌症、相关疑难杂症的处方药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其主要通过建立病友群、贴吧等进行交流、宣传并通过邮寄等手段进行交易。笔者曾以“假药网络”作为关键词至北大法宝裁判案例库搜索相关违法案例,结果显示至少有1900 多个案例涉及通过网络或以网络为主销售假药。

二是互联网违规销售处方药具有打“擦边球”的特点。虽然此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互联网不得直接销售处方药,但部分售药平台、手机APP 客户端追求利润最大化,虽标示处方药只展示或需客户上传有关处方并经审核才能销售,但实际上客户是否上传处方以及上传的是否为处方并不影响其直接违规销售。如人民网于2019年6月25日刊载的《人民直击:宠物照片充当处方竟能网购处方药》直指网上药店及第三方平台违规销售处方药[2]。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qikandaodu/2020/0708/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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