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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规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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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此,不是所有的处方药均能通过网络销售,应根据处方
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此,不是所有的处方药均能通过网络销售,应根据处方药的安全等级进行分类并建立负面准入清单。
(三)建立处方药准入清单目录制度
如前所述,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此,不是所有的处方药均能通过网络销售,应根据处方药的安全等级进行分类并建立负面准入清单。
1.建立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处方药类别及目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至此,上述药品已明确不得通过网络销售,但是,现阶段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含易制毒药品成分的处方类药品(即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注射剂等亦应明确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2.建立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目录
如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肿瘤药物以及具有一定毒性的药品等列入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目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其他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处方药为可凭处方、病历记录、药历档案等销售的处方药目录
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各类慢性病或特殊病种的处方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收集患者的处方、病历或药历并经咨询执业药师,做好相应记录后进行网络销售。
(四)明确建立追溯体系并完善处方药采购销售的可追溯体系
2018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 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药品信息化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各方互联互通。”2019年8月2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等3 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67 号)明确了药品追溯应满足药品参与各方的查询与共享。为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或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必须建立处方药的采购、销售追溯体系,将有关采购、销售信息通过追溯平台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及互联互通。通过建立网络销售药品的追溯体系:一是可以避免假劣药品流入网络销售渠道。二是可以防止个别患者通过不同网络渠道分别购买具有限量控制的处方药,防止患者服量过多等。三是通过追溯系统及数据归集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查询与咨询。四是可以实现监管部门的智慧与科学监管。
(五)明确社会共治的途径与方法
网络销售药品涉及面广,单靠药品监管部门的有限监管在现阶段无法取得良好效果,为此,广泛发动各方力量才是治理互联网销售药品违法违规的有效途径。一是应明确建立互联网销售药品行业协会组织,特别是第三方平台行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内部制定相应的规则与约束机制,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二是应明确各级各类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公益作用,如通过公益诉讼、公益监督等方式,督促药品互联网销售企业及平台规范经营。三是应明确监管部门及各方主体的宣传职责,让消费者、顾客知晓处方药凭处方购买的法律要求、注意事项等,提升患者安全用药的可知性。
在互联网交易已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日,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并不符合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的需求;但对网络销售处方药完全放开也不符合药品本身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性。
(六)建立严厉的处罚制度
1.明确网络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管辖权限
如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查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负责,在必要时,也可以由入网地(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部门负责。
2.明确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保全等方式方法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qikandaodu/2020/0708/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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