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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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2)

来源:中国处方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3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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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 外培训广告。 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

第十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 外培训广告。 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 戏广告。

第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 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其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 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确 保发布渠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广告发布者依 法应当承担的档案管理等责任。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 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境内无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的境外广告主,通过跨境 电商平台发布或者委托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广告的, 广告主应当书面委托一家为其向海关提供申报、支付、物流、 仓储等信息的境内市场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 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二)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建立登 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 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 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 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互 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有条件 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核; (五)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 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 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 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时 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展示、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 测、巡查,明知或者应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 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 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 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公 众投诉举报;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 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 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和互联 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广告 修改的相关记录以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数据等信 息;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虚假 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 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 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 正常使用网络。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 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 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 入广告。

第十六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 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 容。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 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 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113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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