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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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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 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 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 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 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告代言人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处理;涉及广告代言人的,可以将其违法情况移送到广告 代言人经纪公司注册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 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录屏、 网页保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 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 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 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 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 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 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 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 告的或者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 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 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 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 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 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 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 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 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 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广告业 统计调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 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 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113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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