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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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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 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 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发送广告 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互联网 广告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 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 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 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113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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